假期说纪 | 外出旅游,这样的接待要不得
 

  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,是很多人的假期选择。党员干部在假期旅游等从事私人活动时,必须严于律己,不能让下级或业务单位接待。

  “清廉龙江”提醒党员干部:畅游大好河山,绝不能踩着纪律红线出发。

  一般来说,上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与下级单位有工作上的隶属关系,与业务单位有合作关系,都会涉及执行公务。无论是下级单位或是业务单位的宴请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都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,都有可能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。  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,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情节较重的,要给予党纪处分。即使是不涉及执行公务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,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,将应当由本人、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、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,由下属单位、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、报销的,同样是违纪行为,要受到党纪处分。  因此,党员干部应当公私分明,在假期旅游等从事私人活动时,不能让下级单位或业务单位接待,不得要求将休假、探亲、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。下级单位也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,不得违规提供宴请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。  【原文链接】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一十一条 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,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,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,或者无偿、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、使用劳务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
发表日期:2024-10-08 来源: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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